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0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56144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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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價證券承銷融資開戶申請書」上所載公司名稱、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為前述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本公司損害,借款人自願負一切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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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式或借款人當面簽收為之;如因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則上開通知,於本公司向借款人或其代理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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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借款人當面簽收者,借款人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契約書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