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6 0024316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條,自106年10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 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74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外國普通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人換發債票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上櫃公司債名稱變更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換債作業計畫書、新債票樣張及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中心為上櫃公司債名稱變更之申請。
    2. (二)發行人應於新債票換發基準日前三十日,將相關書件函送本中心,並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