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6 0024316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條,自106年10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 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7496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換發股票或發行人申請換發上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內容變更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換股(債)作業計畫書、新股票或新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中心為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內容變更之申請。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於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後,補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二)上櫃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或發行人於停止變更債權人名冊記載日前,應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停止過戶期間之規定,且遵期將相關書件函送本中心,並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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