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0700001 930號函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2169號函及107年1月15日金管證 期字第106005112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其低於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與其未了結部位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2. 委託人未能依前項規定之限期內補足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約。
  3. 第一項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標準。
  4.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該契約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成數由本公司訂定之;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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