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拾貳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陸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10. (十)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2.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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