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5條、第5條之2條文,實施日期 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0 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 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1. 商品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收取標準,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
  4. 進位至拾元;新臺幣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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