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6點;刪除原第5點, 原第6點遞移為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2.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增之。
  3.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 1.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 2.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 3.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對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4.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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