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6點;刪除原第5點, 原第6點遞移為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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