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 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理) (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 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時間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臺灣證券交易所如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惟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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