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 節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所有條文

  1. 標的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標的簡介。標的為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標示發行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期貨指數名稱;標的為指數者,應標示指數名稱;標的為期貨者,應標示標的期貨契約規格。
    2. 二、標的交易資料。標的為證券者,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各月份收盤指數;標的為期貨者,應包含最近一季每月日均量、前一月份每日交易量及最近一日未沖銷契約量。
    3. 三、標的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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