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 節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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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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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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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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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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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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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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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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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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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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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債資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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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及設備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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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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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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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速動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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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保障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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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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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流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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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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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金再投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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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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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調整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