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30007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 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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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櫃檯買賣中心應即提請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全體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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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證券商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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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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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證券商違反給付結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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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櫃檯買賣中心研判有重大影響市場給付結算秩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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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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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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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整體及個別證券商應增繳之金額,其計算方式、提撥規模,依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增繳之。經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未繳交或繳交不足之證券商,應暫停其在櫃檯買賣市場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