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30007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 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得經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給付結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一、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
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記錄者。
-
三、依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
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
五、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佳者。
-
六、違反法令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櫃檯買賣中心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
七、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經主管機關指示者。
-
-
櫃檯買賣中心各相關單位因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之資料,發現證券商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