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7 010021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櫃檯買賣,至遲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公告其櫃檯買賣。如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應檢具外國債券櫃檯買賣契約(附表十六)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銷售對象僅限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相關證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
  2. 發行人申請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為櫃檯買賣者,除免申報生效或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買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