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並自 109年3月23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 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委託人申請證券給付者,以「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如係委託人申請現金結算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者,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期貨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餘則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標的數量」認定之。
  2.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3.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之標的履約價格或點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六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尚有盈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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