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並自 109年3月23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 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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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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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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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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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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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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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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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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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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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當市第一次撮合採集合競價,其後採逐筆交易,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之撮合採集合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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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段時間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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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