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並自 109年3月23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 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價格,以一認購(售)權證單位為準,其升降單位如下:認購(售)權證每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元者為五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五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一元,五百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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