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9526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
    1. 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
    2. 二、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
    3. 三、結算會員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4. 四、結算會員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事務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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