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9526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1. 一、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之情事。
    2. 二、結算、交割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3. 三、結算會員有逾時繳交或無法繳交保證金、權利金之情事。
    4. 四、結算會員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5. 五、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6.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7. 七、對結算會員所為之處分。
    8. 八、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9. 九、期貨交易之監視及處理情形。
    10. 十、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 十一、結算會員入會或退會。
    12. 十二、結算保證金專戶存放機構名稱及帳號。
    13. 十三、董事會議事錄。
    14. 十四、結算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15. 十五、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16. 十六、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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