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6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9526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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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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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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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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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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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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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