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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50108號令 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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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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