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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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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00242號令 修正發布第14條、第28條、第5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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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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