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00242號令 修正發布第14條、第28條、第5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期貨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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