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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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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00242號令 修正發布第14條、第28條、第5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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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期貨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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