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18條 (處罰)
  1.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2.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3.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2.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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