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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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禁止行為)
-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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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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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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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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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