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6條 (禁止行為)
  1.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1.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2.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3.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4.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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