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0條 (違法之處分)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1. 一、警告。
    2.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3.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4. 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5.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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