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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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條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情形)
-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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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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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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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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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