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87條 (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1.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2.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3. 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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