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78條 (準用規定)
  1.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2.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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