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71條 (提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之情形)
  1.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1.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2.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3.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4.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