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63條 (期貨商不得有之行為)
-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