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0條 (營業保證金)
  1. 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3. 期貨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一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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