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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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營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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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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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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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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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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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