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4條 (帳戶移轉)
  1.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2. 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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