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7條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及任期)
  1.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3.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4.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