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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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會員予以除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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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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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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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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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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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