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撤銷許可情形)
  1.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1. 一、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2. 二、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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