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條 (影響交易秩序採取措施)
  1.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1.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2.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3.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4.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5.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