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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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影響交易秩序採取措施)
-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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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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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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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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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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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