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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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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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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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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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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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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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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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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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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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緊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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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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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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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