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契約撤銷之情形)
  1.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1. 一、喪失經濟效益。
    2. 二、不符公共利益。
    3.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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