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6條、第1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1條 (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2.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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