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16條 (處罰)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2.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3.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4.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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