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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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7條 (兼營)
  1.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2.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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