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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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2條 (優先受償順序)
  1. 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1. 一、期貨結算機構。
    2. 二、期貨交易人。
    3. 三、期貨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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