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1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92條 (理、監事之遴選)
  1.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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