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1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契約交易)
  1.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2.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