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8條 (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製作)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2.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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