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52835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 至第2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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