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52835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 至第2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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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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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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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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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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