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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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時,應委託其他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按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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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及受益憑證由本公司以限價委託方式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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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以限價委託方式向集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若無法成交,則於次一營業日起改向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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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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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元大證券金融公司有價證券融資違約處理專戶」處理之。